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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刑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邢某某(曾用名周小某),女,200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理人:邢冬梅(邢某某母亲),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周某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