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董鹏程与贾利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程,贾利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3668号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男性,年龄46。被告(反诉原告)贾利娟,女性。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诉被告(反诉原告)贾利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二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