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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董鹏程与贾利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程,贾利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3668号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男性,年龄46。被告(反诉原告)贾利娟,女性。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诉被告(反诉原告)贾利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二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董鹏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