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易光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光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25号罪犯易光明,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8日作出(2010)衡中法刑二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犯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5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易光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财产80万元,已交35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等此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光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汤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