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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薛萍与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萍,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408-1号申请执行人薛萍。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徐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徐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薛萍与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1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薛萍与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结欠薛萍本息13266998元,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2日前归还1403670元,2014年9月20日前归还200万元、2014年10月20日前归还200万元、2014年11月20日前归还200万元、2014年12月20日前归还200万元、2015年1月20日前归还200万元,2015年2月20日前归还1863328元;二、如果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薛萍有权按照借款本息13266998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计算)扣除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它纠纷;四、案件受理费50701元(减半收取),由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张家港市江南诚誉锅炉有限公司已归还薛萍80万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已抵押给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现已执行到位8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125176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1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