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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马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2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属于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婚后13天被告便与原告分居至今。在短暂的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1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13天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册及开鲁县种蓄场出具的证明一份,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二人的自然情况及被告婚后13天离家出走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开鲁县黑龙坝镇头道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杨某下落不明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此婚姻关系不宜维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于凤权审 判 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