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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徐浩洲与徐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洲,徐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74号原告徐浩洲,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被告徐顺波,男,汉族,1990年9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洲诉被告徐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浩洲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徐浩洲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