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武某某,女,36岁,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雪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