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占成与李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占成;李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孙占成。被告:李志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代表人:蒋肖炜。原告孙占成诉被告李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孙占成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朱啸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