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谭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849-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谭某,女,汉族,1991年4月18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郝某某与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0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袁学龙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