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67号罪犯刘明,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叙永县,高中文化,现在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了(2010)爱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0年10月20日入监服刑。2013年11月1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罪犯刘明因间隔期不够,不符合减刑条件,决定不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罪犯刘明不予减刑。(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