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于海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海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08号罪犯于海洋,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初中文化,现于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1)九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海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1年11月17日入监服刑。2013年11月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海洋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海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