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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尚某与郭某、柴某、柴某甲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郭某,柴某,柴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08号原告尚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郭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告柴某,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柴某甲,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郭某、柴某、柴某甲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根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治 平代理审判员 郭  猛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恒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