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白云支行申请执行陈生荣、王英、陈平坤、陈生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214-1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陈生荣,王英,陈平坤,陈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负责人李松芸,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平永波,系贵阳银行白云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陈生荣,男,汉族,务农。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务农。被执行人陈平坤,男,汉族,务农。被执行人陈生亮,男,汉族,务农。本院在执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执行陈生荣、王英、陈平坤、陈生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