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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文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赵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32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南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於文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山,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969号上海文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赵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山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另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赵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房地产涉他人权益,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未查到被执行人赵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96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春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