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桐久、杨文学与被告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桐久,杨文学,张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3948号原��王桐久,男。原告杨文学,男。被告张杰,男。本院审理原告王桐久、杨文学与被告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过慎重考虑,暂时撤回了对被告张杰的起诉,故原告王桐久、杨文学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3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权丰人民陪审员 王云鹏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