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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桐久、杨文学与被告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桐久,杨文学,张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3948号原��王桐久,男。原告杨文学,男。被告张杰,男。本院审理原告王桐久、杨文学与被告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过慎重考虑,暂时撤回了对被告张杰的起诉,故原告王桐久、杨文学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3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权丰人民陪审员  王云鹏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