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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国际与马景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际,马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75-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际。被执行人马景海,1970年11月1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景海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大拐弯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