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志兰、杨鹏翔与王益宏、金明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兰,杨鹏翔,王益宏,金明东,史才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陈志兰。原告杨鹏翔。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益宏。被告金明东。被告史才根。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佩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志兰、杨鹏翔与被告王益宏、金明东、史才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兰、杨鹏翔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兰、杨鹏翔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兰、杨鹏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陈志兰、杨鹏翔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俊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