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志兰、杨鹏翔与王益宏、金明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兰,杨鹏翔,王益宏,金明东,史才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陈志兰。原告杨鹏翔。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益宏。被告金明东。被告史才根。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佩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志兰、杨鹏翔与被告王益宏、金明东、史才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兰、杨鹏翔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兰、杨鹏翔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兰、杨鹏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陈志兰、杨鹏翔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俊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