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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高烁与叶涛涛、石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烁,叶涛涛,石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高烁。委托代理人佘慕雨,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涛涛。被告石娟娟。原告高烁与被告叶涛涛、石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小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烁及其委托代理人佘慕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涛涛、石娟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烁诉称:被告叶涛涛于2011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石娟娟与叶涛涛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叶涛涛、石娟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涛涛于2011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高烁陆万元整(60000元)借款人:叶闯2011.4.26”。后原告索要借款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叶涛涛与叶闯系同一人。还查明,叶涛涛与石娟娟于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宿迁市宿城区民政局证明、(2011)宿城洋民初字第0696号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高烁与被告叶涛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高烁凭被告叶涛涛立具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石娟娟承担还款责任,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涛涛、石娟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烁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叶涛涛、石娟娟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一乐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