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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仙诉被告吴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仙,吴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24号原告:李小仙,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告:吴建军,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仙诉被告吴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仙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李小仙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小仙负担。审 判 长  司忠信审 判 员  李伟杰助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