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卢贞、牛龙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芹,卢贞,牛龙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女,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卢贞,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省沈丘县人,农民,住河南省省沈丘县。被执行人牛龙允,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卢贞、牛龙允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贞、牛龙允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借款及利息共计1171050元,承担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14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00元。但被执行人卢贞、牛龙允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查明,山玉勤(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卢贞之妻;徐爱芝(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牛龙允之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所控制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贞及其妻、牛龙允及其妻在金融机构存款12125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