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游瑞标与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瑞标,陆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27号原告:游瑞标,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涛,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瑞标诉被告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瑞标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瑞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瑞标撤回对被告陆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游瑞标负担。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