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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彧、张红芬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彧,张红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林青,系该局局长。住所:石林县。被执行人:张彧,男,一九七三年生,石林县人,职工,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红芬,女,一九八二年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计生征决(2014)第6号行政决定书确定,以(2014)石行非诉字第1号行政裁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于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案款10000元,申请人石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未受偿金额为136381元,对其余案款的履行,被执行人作了还款计划,此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执字第8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王明乾代理审判员  赵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