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刘连生、张冬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梅,刘连生,张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5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颍泉区。被执行人刘连生,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冬青,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张春梅与刘连生、张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州民一初字第0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18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袁学龙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