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何彦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彦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55号罪犯何彦春,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初中文化,现于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了(2012)拜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彦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1月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彦春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彦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5月3日26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