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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亚芳与周广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芳,周广军,顾仙萍,戎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人保财险介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介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王亚芳,女,1957年3月15日生,介休市人。委托代理人高凯,男,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介休市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广军,男,1988年1月6日生,介休市人。被告顾仙萍,女,45岁,汉族,介休市人。被告戎志强,男,1973年5月14日生,介休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人保财险介休支公司)。住所地介休市运管所旁。负责人郑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亚芳诉被告人保财险介休支公司、周广军、戎志强、顾仙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亚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顾仙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芳撤回对被告顾仙萍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俊斌审 判 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宋守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