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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吕廷江、李根素申请执行张雨荣、李模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97-1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廷江,李根素,张雨荣,李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吕廷江,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根素,女,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雨荣,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模英,女,1963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吕廷江、李根素申请执行张雨荣、李模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相关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