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吕廷江、李根素申请执行张雨荣、李模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97-1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廷江,李根素,张雨荣,李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吕廷江,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根素,女,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雨荣,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模英,女,1963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吕廷江、李根素申请执行张雨荣、李模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相关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