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朱继成与被告张凯、陈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成,张凯,陈文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277号原告朱继成,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张凯,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陈文堂,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成与被告张凯、陈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继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成撤回对被告张凯、陈文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朱继成负担。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中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