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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勇犯非法持有毒品、走私珍稀植物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149号罪犯张勇,男,1969年10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了(2012)海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非法持有毒品、走私珍稀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张勇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系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张少明代理审判员  杜江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也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