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郭旭光、尉守义、尉守信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旭光,尉守义,尉守信,卫创民,山西省运城市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复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郭旭光。申请复议人:尉守义。申请复议人:尉守信。申请执行人:卫创民。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人郭旭光、尉守义、尉守信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01)运盐执二字第626-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本案中,运城市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被工商局盐湖分局吊销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即该公司视为终止。尉守义、尉守信、郭旭光是该公司股东,既是权利义务承受人,故三个股东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履行义务,追加尉守义、尉守信、郭旭光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无不当,对其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申请复议人郭旭光称,原审认定郭旭光系运城市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股东,实属错误,理由是:我既没有投资分文,又未参与过公司的收益分红,请求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01)运盐执二字第626-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人尉守义、尉守信称,运城市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已变更为运城市信义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尉守义变更为刘海生,申报年检应为刘海生负责,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经协商将公司欠卫创民53500元债务,决定由股东郭旭光偿还,不应追加我们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本案中,运城市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被工商局盐湖分局吊销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即该公司视为终止。尉守义、尉守信、郭旭光是该公司股东,既是权利义务承受人,故三个股东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履行义务。综上所述,追加尉守义、尉守信、郭旭光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无不当,对其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尉守义、尉守信、郭旭光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张亚辉审判员 梁晋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大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