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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41号罪犯张文,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住长沙市雨花区上海城**栋***室。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汤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