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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淮北与崔妮、崔玉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淮北,崔妮,崔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065-2号申请执行人:陈淮北,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崔妮,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崔玉安,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濉执字第0006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玉安在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集信用社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存生审 判 员  梁红岩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