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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梁先会申请执行贵州嘉和家装饰家俱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119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先会,贵州嘉和家装饰家俱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梁先会,女,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贵州嘉和家装饰家俱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520113000026040(1-1)。本院在执行梁先会申请执行贵州嘉和家装饰家俱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