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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鲍延妮与被告霍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延妮,霍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455号原告鲍延妮,女,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霍健,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张成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延妮与被告霍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延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粟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