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冯某,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被告樊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