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左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争,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左争。被执行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4682-9。法定代表人:杨陵江,经理。申请执行人左争因被执行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船员工资的支付义务,于2015年1月1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所有的“富煌5”号轮被本院��卖,申请执行人所请求的船员工资系在该轮服务期间产生,宁波海事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执行。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在2014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船员工资欠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1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人对“富煌5”号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有权优先受偿。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90号委托执行函确认:申请执行人垫付了诉讼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利息的追偿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船员工资,系其在被执行人所属的“富煌5”号轮服务期间发生,在该轮被拍卖的情况下,对该轮的船舶拍卖款享有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利息的追偿请求,是其作出的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为法律所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左争放弃延期支付利息确认书;二、从对被执行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富煌5”号轮拍卖款中提取15250元解付给申请执行人左争;三、终结(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30元,由被执行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铭辉代理审判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