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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徐凯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营业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63号原告徐凯,女,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营业所。原告徐凯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5日办理了缓交手续,同意原告缓交一个月诉讼费。至2016年2月14日原告徐凯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