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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陶金柱与苑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金柱,苑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陶金柱,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委托代理人杜成清,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苑克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陶金柱诉被告苑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金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苑克强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已提取1万元),至上述款项执行完毕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云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