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铁清镇中心小学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江安县铁清中心小学校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江安县江安镇。 法定代表人黄泽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安县铁清中心小学校。住所地,江安县铁清镇。 法定代表人余天兵,校长。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冻结江安县铁清中心小学校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清支行的存款222844.29元。由于申请人四川省江安县迎安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吴玉霞已与被执行人江安县铁清中心小学校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安县铁清中心小学校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清支行的存款222844.2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