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怀堂与刘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堂,刘建军,秦莉,刘喜堂,高庆荣,刘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杨怀堂,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建军,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秦莉,女,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喜堂,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庆荣,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增琴,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杨怀堂与被告刘建军、秦莉、刘喜堂、高庆荣、刘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杨怀堂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刘建军、秦莉、刘喜堂、高庆荣、刘增琴的地址,且在送达过程中,原告���能更改、补充,即原告杨怀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不明确,对于原告杨怀堂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怀堂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杨怀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原告杨怀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