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4.439袁娜等申请黄小兰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利洪,袁娜,黄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谢利洪,女,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娜,女,汉族,2011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小兰,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利洪、袁娜与被执行人黄小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本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结案较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