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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井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井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65号罪犯李井友(曾用名王革),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初中文化,现在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了(2008)黑中刑一初字第7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井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罪犯李井友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了(2009)黑三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井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10月28日入监服刑。2013年1月24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井友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井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