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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春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83号罪犯李春伟,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花园农场,本科文化,因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被判刑。现在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9日作出了(2012)五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春伟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罪犯李春伟因间隔期不够,不符合减刑条件,决定不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罪犯李春伟不予减刑。(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