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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蔺蕰与冯正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蔺蕰,冯正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保字第00182号申请人蔺蕰,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生。被申请人冯正玉,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生。申请人蔺蕰因与被申请人冯正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蔺蕰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正玉所有的陕JZY5**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齐彦富所有的陕JWX6**号比亚迪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被申请人冯正玉所有的陕JZY5**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