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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素芹与黄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素芹;黄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黄素芹(曾用名黄曙琴)。委托代理人顾建忠(特别授权),大丰市裕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洋。委托代理人袁龙彪(特别授权),大丰市大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素芹诉被告黄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素芹的委托代理人顾建忠、被告黄洋的委托代理人袁龙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素芹诉称,我与被告黄洋系姊妹们。2013年5月4日被告黄洋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年利息为一分。被告借款后未能及时向我偿还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黄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3年5月4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息一分计算的利息。被告黄洋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经营亏损,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姊妹们关系。2013年5月4日被告黄洋因浴城装潢缺少周转资金向原告黄素芹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黄洋向原告黄素芹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凭证,今借到黄曙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年期利息壹分。借期(不定)。如需提前,提前15天告知。今借人黄洋”。借款后,被告黄洋未能及时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洋向原告黄素芹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洋负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黄洋未及时偿还借款至纠纷形成,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黄洋偿还原告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洋给付原告黄素芹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3年5月4日起到履行之日止按年息一分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370元,由被告黄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收款人全称: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广琴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