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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洪超与王成刚、翟友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超,王成刚,翟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超,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南县王店孜乡。被执行人王成刚,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京。被执行人翟友花,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刘洪超与王成刚、翟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袁学龙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