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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姜国新诉陈敬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新,陈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77-2号申请执行人姜国新,农民。被执行人陈敬花,农民。申请执行人姜国新与被执行人陈敬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敬花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