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南通久牌服饰有限公司、泰兴市依拉汽车灯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南通久牌服饰有限公司,泰兴市依拉汽车灯具有限公司,蔡海军,李良美,高桂香,丁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9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负责人佘捷芹,行长。被执行人南通久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桂香,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兴市依拉汽车灯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江龙,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海军。被执行人李良美。被执行人高桂香。被执行人丁佐刚。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南通久牌服饰有限公司、泰兴市依拉汽车灯具有限公司、李良美、高桂香、丁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4800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5元,执行费19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久牌服饰有限公司偿还了3万余元,因其在外单位的服装加工费未能正常结付,故未能及时向申请人还款,其承诺待经营状况好转后尽快结清欠款。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