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91年5月30日出生,住茌平县。孙某与王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