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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小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61号罪犯王小伟,男,1986年12月29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了(2009)腊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小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王小伟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伟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王小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张少明代理审判员  杜江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也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