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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士杰与安俊山、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杰,安俊山,石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李士杰,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韩玉军,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晓晓,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俊山,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焦平东,泰安泰山上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静,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李士杰与被告安俊山、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士杰的委托代理人韩玉军、武晓晓和被告安俊山的委托代理人焦平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士杰诉称,被告安俊山、石静系夫妻关系,被告安俊山在2011年3月至6月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5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用于临时周转,被告承诺周转后及时归还全部本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支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各项费用。被告安俊山辩称,借款属实,但均以月息2分提前扣息一个月,实际借款数额为63700元。以上四笔借款石静并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石静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7日,被告安俊山向原告李士杰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现金贰万元(20000元正)。”2011年5月10日,被告安俊山向原告李士杰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现金1万元(10000元)。”2011年6月9日,被告安俊山向原告李士杰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现金15000元(壹万伍仟元)。”2011年6月17日,被告安俊山向原告李士杰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现金贰万元(20000元正)。”被告安俊山在上述四份借条上签字。庭审中被告自认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原告自认上述借款均提前扣息一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四份、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因被告石静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2011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安俊山分四次向原告李士杰借款,该事实有借条四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月息2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认可借款均以月息2分计算预扣一个月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四次借款本金应分别为19600元、9800元、14700元、19600元,共计63700元。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四次借款行为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安俊山亦未对其主张的以上四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四笔借款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安俊山、石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安俊山、石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士杰借款本金637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其中本金19600元的利息可自2011年3月27日起计算;本金9800元的利息可自2011年5月10日起计算;本金14700元的利息可自2011年6月9日起计算;本金19600元的利息可自2011年6月17日起计算;上述四笔债务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芹 微信公众号“”